福州理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福州理工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管理,严肃校纪校风,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作息时间
1、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按国家或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和调整工作日与休息日。
2、学院考勤采取指纹打卡的方式记录出勤时间,早上上班签到打卡一次,下午下班签退打卡一次,具体考勤时间如下:
(1)行政人员、坐班专任教师、辅导员(学生离校)、教辅人员
考勤时间:上午08:20--12:00;下午13:40--16:35
(2)非坐班专任教师
考勤时间:每周三下午13:40--16:35
(3)辅导员(学生在校)
考勤时间:工作日上午8:20(可延迟15分钟);每周日至周四晚上20:00以后。
3、因班车延误造成的打卡不准时,统计时将等量顺延。
第四条 考勤办法
1、员工需根据规定的考勤时间打卡,认真执行考勤制度。
(1)请假、公事外出、出差、培训等需提前在EAS系统上的“个人人事事务”栏中提交《请假申请单》,经审批通过后生效,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外出,违反者记为旷工。其中,出差必须先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出差,否则不予报销出差费用。专任教师、辅导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出差由部门主管审批,处级干部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并报备至董事长。
(2)因疾病或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正常工作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致电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待事后及时在EAS补办请假手续。
(3)人事处、学院办公室或院领导进行的在岗考勤情况抽查结果,视作有效的考勤记录。
2、新入职专任教师需连续坐班两个学期;若已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坐班一学期。以学院期中教学检查为分界点,前半学期入职的,按一学期计算,后半学期入职的,坐班延长一个学期。
3、非坐班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考勤时间为每周三下午),在保证教学、科研以及校(院)交办任务的同时,并按时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
4、对于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培训,将实行签到,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人员应按学院规定请假,否则记为旷工。
5、非坐班专任教师,因病假或事假需调课者必须到教务处申请,每月5日前,教务处将上个月调停课信息汇总报送人事处。每学期允许有八课时的调课申请,超过八课时,请假一次(不超过四课时)按事假半天处理。未经上报私自调课者,若经查处发现,一次(不超过四课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6、参与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考勤管理作以下安排(担任校级领导职务除外):
(1)专任教师(坐班)在校上班时间做好纸质签到。
(2)专任教师(非坐班)周三下午须参加系部教学、教研活动并做好纸质签到。
(3)固定坐班和非固定坐班行政管理人员按劳务协议约定的上班时间做好纸质签到。
(4)教辅人员原则上采取指纹打卡的方式,特殊情况者以聘用协议上约定的为准。
7、因工作需要临时或长期执行特殊考勤的部门(如图书馆流通岗等),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月最后一周提前向人事处报备下月的排班表。
8、专任教师上课迟到、早退、缺课等情况参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 满勤
满勤指的是当月工作日内无迟到、早退、旷工以及各类假等行为。迟到、早退、旷工及假别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六条 事假
1、员工因私事向单位请假,按事假处理。
2、员工推迟或提前上、下班时间60分钟以上打卡,按事假处理。
3、员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事假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经院长特别批准外,一次事假不能连续超过30天。一年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者可请病假。
2、病假在2个工作日以内的,无需开病假证明。
3、病假在2个工作日以上的,应有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需要停止工作的医疗证明和病历复印件,住院应有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和病历复印件,方能享受医疗期保护。此证明需上交人事处备案,无以上相关材料者按事假处理。享受医疗期保护的病假超过三十天需持以上相关证明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4、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医疗期限根据职工的实际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累计年限计算:
(1)实际累计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累计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在本单位累计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累计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累计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在本单位累计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在本单位累计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在本单位累计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在本单位累计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自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
6、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学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工资按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八条 婚假
婚假15天,原则上凭结婚证在结婚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使用,专任教师岗位可允许最多分为两次申请使用。结婚日期在入职日期之后方可申请休婚假,并需提交双方结婚证(复印件或扫描件)至人事处报备。婚假适用于转正员工。
第九条 产检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
1、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可计入劳动时间。三至七个月产检假,1次/月;七至九个月产检假,2次/月;九个月以上的产检假,1次/周;每次半天。产前检查假需提供医院病例(复印件或扫描件)至人事处报备。
2、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158天,一次性申请使用。产假计算原则上以出生证明中的出生日期为起始日,或允许生产之日前15日开始请产假。在分娩前提供准生证申请产假,产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至人事处报备。
3、男职工享有陪产假15天,需在配偶生育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申请使用。陪产假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至人事处报备。
4、女职工产后哺乳期为1年,自生产之日起计算。哺乳时间每天1个小时,因特殊情况可合并使用,合并周期为一星期,员工可指定一周中的固定半天休哺乳假。哺乳假需事先向人事处报备(报备如附件1)。
第十条 丧假
丧假3天(直系亲属包含: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需一次性申请使用;员工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往返时间另给路程假,但最长不得超过2天。
第十一条 工伤假
因公负伤或致残者,工伤假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事外出、出差
1、公事外出:指因学院公事所需,在上班期间需至校外办理公事;或由学院安排参加的进修、培训等,经办理审批手续后视为公派学习。需提前在系统中提交申请“公事外出”,并详细注明外出时间段、地点、事宜。
2、出差:指因公事需要需至福州市区以外的情况。需提前在系统中提交申请“出差”,并详细注明出差时间段、地点、事由。
第十三条 其他
1、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工伤假、医疗期从请假之日算起,如含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的,该天数也包括在当次请假天数内。
2、以下情况,列为不在岗职工范畴:
(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间(医疗期);
(2)因学院管理结构调整或经考核无法达到岗位要求,而暂时无法安置的内部待岗人员;
(3)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
第四章 考勤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款20元。当月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10次及以上者,学院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降级降薪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旷工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上班期间无考勤记录;
2、涂改、伪造请假证明;
3、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以及假期已满续假未获批准;
4、辞职经批准后未办理离职手续或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5、被公安部门依法拘留;
6、不服从学院或部门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7、委托他人代为打卡,或替他人打卡;
8、经学院认定的其它缺岗情况。
旷工单位以半天计,未满半天者以半天计。无故旷工一天者,扣当天全额工资,并按日全额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罚金,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事假为无薪假期,按当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百扣除。
第十七条 婚假、产检假、陪产假、丧假、病假等有薪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产假如在寒暑假期内,寒暑假期间仍按照正常寒暑假工资发放,其余时间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不在岗职工发放基本工资的80%,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考勤特殊情况的处理
员工指纹无法识别(如手指受伤)或考勤系统识别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考勤的情况,员工需马上向人事处报备并登录EAS系统,于“个人人事事务”中填写请假申请,并在请假类别中选择“公事外出”并在备注中注明“指纹无法识别”。
第二十条 考勤申述的处理
1、允许员工对考勤进行申诉,每月申诉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半天计为1次),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备人事处予以核销。
2、出差期间的考勤申述以出差任务单上的请假作为核实依据,每月仅限1次且不计入当月申述次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备人事处予以核销。若申述的时间不在出差任务单时间之内的,按本条第1点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1、全年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
2、旷工天数全年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
3、不受医疗期保护的病假(即无医保定点医院出具证明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月1日到31日为一个考勤统计月,当月考勤扣款将在次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外出及请假单据审核完毕;实行特殊考勤的部门,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门考勤方式报人事处备案,并每月提交相应的考勤数据至人事处;教务处提交上月教师调课、停课汇总表;办公室提交上月会议活动签到表至人事处。
人事处负责编制考勤报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于当月20日前公布。
第二十四条 考勤结果存档并作为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会同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共同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理工人【2015】20号-福州理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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