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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理工教〔2018〕50号 关于印发《福州理工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9/27 15:52:57      点击:

福州理工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培养社会需要德才兼备人才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0〕42号)精神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的目的

     第二条  实习目的

     (一)通过接触实际、了解社会,使学生对本专业的专业生产和设计、研究课题等建立感性认识。

     (二)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三) 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同时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企业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四)了解社会和国情,直接向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习各种相关的实践知识,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章  实习类型和实习内容

     第三条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专业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认识实习:学生认识并了解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一般情况,验证已学的理论知识、巩固和提高已学部分专业知识;并为进一步学好专业知识做准备。

     教学实习:学生在学习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时(如金工、测量等课程),通过实际的考察、训练和操作,学好该课程的内容。

     专业生产实习: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主要基础课程或部分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岗位,通过接触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行业的实际工作,阶段性地了解生产工艺过程和生产、经营、管理实践经验,培养实际工作能力,为进入行业企业打下基础。

     毕业实习: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所有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筹组织、合理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或就业意向单位,连续性地参与实习单位日常实际工作,是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次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毕业实习使学生获得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锻炼,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从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出发,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实习教学环节应努力形成与各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机制和模式,拓展实习新途径。

第五条  为加强实习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工程)实践能力,学院要严格按培养计划组织实习教学,文科及经管类应加强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每学年都须安排有社会实践的时间。实习内容由学院根据培养要求、专业特点及具体实习条件自行决定。

第四章  实习场所和实习方式

        第六条  实习场所

(一)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践教学基地。

(二)实习场所选择应遵循“就地就近”和专业岗位基本对口的原则。实习单位应基本具备满足实习教学的要求,生产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比较重视学生实习,便于安排师生食宿,节省经费等条件。

        第七条  实习方式

        (一)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可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等形式进行。集中实习指由学院统一组织学生分组到有关实习单位的实习;分散实习指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各专业应坚持以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原则。一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和专业生产实习应尽量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进行。毕业实习除了统一组队集中安排实习单位外,可以安排学生到就业意向单位,以分散实习形式进行。

        (二)统一组队的集中实习,应安排专职带队教师负责全程管理和服务。对采用分散实习的学生,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并派专人联系,定期到实习单位调查学生实习情况,督促、抽查学生实习日(周)记,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坚决杜绝放任自流的现象。

(三)学生如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分散实习,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经学生家长同意,学院严格审核该实习岗位的实习时间、实习计划、实习任务、指导教师等情况且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批准。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督促检查,做好安全管理。

第五章  实习教学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实习教学工作程序

     (一)每年5月、11月底前,学院应按培养方案制定各专业下学期的实习教学计划,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计划应包含实习内容、要求、实习具体时间、实习单位及实习人员安排、实习带队及指导教师等。在执行计划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实习地点及带队教师等,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按培养计划及培养目标的要求,学院及有关教研室应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并报送教务处。对实习中涉及岗位、项目或使用机器种类较多,实习内容、操作程序比较复杂的应编写实习指导书。

     (四)学院开展实习动员及教育工作。组织实习师生学习《福州理工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实习大纲》、《实习教学计划》,并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明确任务和纪律。组织外出实习学生签订《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外出实习安全协议书》,审核批准学生自主实习的申请。

     (五)按实习教学计划完成实习各项任务,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六)学院自行组织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进行随机抽查。报告内容包括: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实习工作中的特色及存在问题、对实习工作的建议、实习工作总结和实习质量分析等。

第六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实习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各有关部处、学院分别负责共同完成。各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确保学生校外实习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实习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主管全校学生实习的职能机构,由其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的实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实习工作的规章、管理办法等。

     (二)综合、审查、平衡并编订全校实习教学计划,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三)督促和检查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如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等)。

     (四)对学院实习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针对实习过程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

     (五)汇总各学院的实习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学院是具体实施专业实习工作的主体单位,主管本单位的实习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实习质量和实习效果负责。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实习特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组织、合理安排本专业学生实习。

(二)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地组织实习活动。严禁向实习学生违规变相收费,严禁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严禁强制安排学生实习时间超过40小时/周,严禁在需要职业资格的岗位上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实习,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由个人代为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严禁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负责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组织制定本学院各专业的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实习考核办法及实习日(周)记等教学文件及经费预算审批,并按本办法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实习达到规定要求。

(四)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与实践教学基地或实习单位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对实习要求、内容、任务等进行积极的磋商、沟通与探讨,保证实习秩序的稳定和实习质量的提高。

(五)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所有学生外出实习应与学院签订《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外出实习安全协议书》,组织自主实习的学生填写《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

(六)做好各专业实习的宣传、动员、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安全教育,以及实习教学文件的学习和劳动防护措施的落实等准备工作。

(七)全面检查实习质量,做好实习质量分析和总结工作,组织教师进行经验交流。

(八)收集、汇总实习的各类教学文件(实习大纲、实习教学计划、学生实习考勤、实习工作检查报告、学生实习成绩记录表、实习质量分析、实习工作总结等),并按要求做好实习材料的报送和实习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教研室是直接组织和领导实习的基本单位,教研室主任对实习的教学质量和实习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上报学期实习教学计划,制订或修订实习大纲,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认真选择实习地点,逐步做到相对稳定,专业对口,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尽可能就近就地,便于安排师生住宿,节省开支。

     (三)加强对实习工作骨干教师的培养。选派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实习带队或指导教师,原则上带队或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理工科1:30~1:40、文科1:50配备。

     (四)实习前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实习期间应检查和指导实习工作,实习结束后要组织教师做好总结工作,做好实习总结报告等各类实习材料报送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带队或指导教师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并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指导实习任务。

     (一)认真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对实习单位及学生的思想与业务进行了解,实习前2周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系,向实习单位提供有关实习教学文件和要求,落实具体事宜(含劳动防护措施等)的安排。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际拟订实习教学计划,编写实习思考题、作业、准备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和技术文件。

     (二)实习前做好学生思想动员和纪律及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实习计划、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使其明确实习目的性和重要性。

     (三)实习期间,会同实习单位指派的技术指导人员,具体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注意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应向学生布置一定量的习题作业,及时检查学生的实习日志,掌握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批阅实习作业、报告。

     (四)实习结束应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工作,向学院或教研室汇报实习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分析实习质量。总结内容包括实习过程、效果,学生的评价、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教学内容、方法或实习组织等方面的合理建议等。同时,做好实习经费的结算与核销。

     (五)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实习守则。对严重违纪且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有权决定停止其实习,并及时向学院及教务处汇报,以便作出处理。

     (六)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指派其它教师替换。

第七章  学生实习要求及纪律守则

     第十四条  学生实习要求及纪律守则

        (一)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全面完成规定的实习项目。

        (二)每天应将实习观察的结果收集整理,逐日写好实习日志,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和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实习日志、周记上交学院,作为实习考核的依据。

  (三)实习期间服从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领导,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缺席,因故因病不能参加实习的,一定要持有关单位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向带队教师或指导老师请假(超过三天应报请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

(五)要确保实习安全。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爱护保养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操作仪器。在需要财务劳动保护的岗位,应按规定采取劳动防护措施,确保实习安全。

(六)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跟下一年级同类实习重作,实习所需经费由学生负责。

        (八)在实习过程中,要虚心学习,注意文明礼貌。维护学校集体荣誉,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维护学校与实习单位良好关系。在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下,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八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实习综合成绩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共同评定,权重各占50%;实习综合成绩按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5级分级评定。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理论学习、实践能力、纪律情况、自学能力等内容给予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完成实习日志、周记、作业和实习报告等情况给予成绩评定,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查(笔试或口试答辩等)。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成绩评定参考标准如下:

     优(90分以上):全部完成实习大纲要求,实习日志非常认真,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够运用学过的理论对实际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说明,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实习中无违反纪律现象。

     良(80-89分):全部完成实习大纲要求,实习日志认真,实习报告对实习内容有较系统的总结,能够运用实际材料或理论知识说明某些问题,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回答问题。

     中(70-79分):基本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日志较认真,实习报告对实习内容有一定的总结和分析。考核时能回答主要问题。

     及格(60-69分):基本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能记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个别原则性错误。

     不及格(60分以下):未能完成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日志马虎,实习报告单纯罗列材料,理论分析有原则性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

     凡实习中有严重违反纪律的现象,无故缺勤达总实习天数1/3以上者,或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总天数1/3以上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的实习类型,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实习成绩评定标准,以规范成绩评定。

第九章  资料归档和保管

第十八条  实习材料要装订成册,存放所在学院资料室,至少保存5年。

第十九条 学生实习材料原则上采用A4复印纸打印,并提供WORD格式文档(文件名为“学号.DOC”)。装订顺序为:1.实习手册封面;2.《福州理工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3.《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外出实习安全协议书》;4.实习日(周)记;5.实习成绩评定表;6.实习总结;7.实习综合成绩鉴定表。

第十章  实习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实习经费实行“统一计划,指标到学院,超支不补”的使用办法。实习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调节使用,在节约开支的前提下,应努力保证各专业实习计划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经费按文理类专业本科生每人300元/年指标下达,工科类专业本科生每人400元/年指标下达,学院可以按指标统筹规划使用。

     (一)学院要按教学计划安排实习;并在每年5月、10月底前将下一学期的实习教学计划,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学院根据学期实习教学计划,结合下达的实习经费预算指标,根据各学院不同情况按不同专业、不同地点,制定学生实习经费标准。带队实习老师仍按报销制执行,经费包含在实习经费指标中。

     (三)每次实习结束后,应将实习的情况和实习经费使用的情况填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每年将对学院的实习教学计划及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未完成实习计划,或挪用实习经费的,将报给校财务处,由校财务处扣减下一年度的实习经费拨款。

     (四)学院学生实习经费的拨款均纳入校财务处统一下达的学院年度教学业务费中。学院必须根据自己的教学计划与进度,妥善安排实习经费。

     (五)实习中支付实习单位的讲课酬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实训和实践教学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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